

甘劳社发(2008)239号
各市(州)、甘肃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(人事劳动)局、财政局,省直有关部门,中央在甘单位,兰州军区联勤部:
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,落实科学发展观,促进社会和谐,切实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冬季采暖问题,经省政府批准,现就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发放范围。已办理离退休、退职手续的企业离退休、退职人员。
二、补贴标准。每人每个采暖期700元。
三、补贴方式。采暖费补贴在每年11月份随离退休、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社会化发放。
四、资金来源。采暖费补贴所需资金,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,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承担;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,可参照本通知按原渠道解决。
五、执行时间。从2008年冬季采暖期开始执行。
调整增加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,是省委、省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,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。各地、各部门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实施,确保在今年年底前落实到位。施行中出现的问题,要及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。
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原有规定一律停止执行,改按本通知执行。
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