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甘人事(2002)105号
各市(州、地)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工作局(处),人事局(处)、财政局(处)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(处),省直各部门人事(干部)处、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:
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、国家人事部、财政部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》(人发[2002]51号)文件转发给你们,并作如下补充规定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、特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办法仍按省委老干部工作局、省财政厅《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意见》(甘老字[1983]012号)、《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支付办法的补充通知》(甘老字[1984]003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二、调标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。经费开支渠道,属机关事业单位的,分别在行政费、事业费中的“离休干部其他经费”项开支;企业的在营业外支出列支。
附: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事部、财政部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
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
甘 肃 省 人 事 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
甘 肃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
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
人发(2002)51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,中央、国家机关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:
现行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,是原劳动人事部《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》制定的标准。近二十年来,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,各地普遍感到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不足。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“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、生活上照顾老干部”的精神,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,经报国务院批准,现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:
一、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,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,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,统一掌握使用。
二.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,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,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。
三、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。机关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、事业费中的“离休干部其他经费”项开支;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。
本通知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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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共中 央 组 织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
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
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