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甘老字(2004)13号
各市州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工作局(处)、人事局(处)、财政局(处),省直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单位:
经省委、省政府研究决定,对离退休干部的交通费标准作如下调整:
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地厅级离休干部(含享受待遇)交通费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100元,县处级离休干部(含享受待遇)交通费由原来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80元,科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交通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5元提高到60元。
行政事业单位地厅级和县处级退休干部交通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5元提高到60元。
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。
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。
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
甘 肃 省 人 事 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